(2015)长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魏玉贵与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贵,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魏玉贵。被执行人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毛堂磊,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长执字第30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2624元的冻结。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