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姬晓雷诉岳旺、王洪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25号申请人姬晓雷被执行人岳旺王洪钟保证人张伟伟本院在执行姬晓雷申请执行岳旺、王洪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旺、王洪钟不能履行(2014)舞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保证人张伟伟于2015年7月28日自愿为被执行人王洪钟提供担保保证,本院据此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王洪钟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申请人姬晓雷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张伟伟承担(2014)舞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操玉江审判员 马玉岭审判员 水清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