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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杨振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区长。委托代理人李鑫,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振贤,男,汉族,1957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尚明惠(系杨振贤之妻),女,汉族,1957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江北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振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并于2015年8月26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鑫、被执行人杨振贤的委托代理人尚明惠到庭参加听证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审查查明,2012年5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江北国土函(2012)44号《关于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拟征收范围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情况的复函》,载明: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江发改函(2012)157号《关于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旧城改造有关问题的复函》,载明:对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的改造已纳入江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旧城改造范畴。2012年6月7日,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江北建函(2012)23号《关于江北区房屋管理局核对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拟征收范围有关专项规划审查情况的回复函》,确定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属于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已纳入《江北区“十二五”城乡基础设施保障计划》(专项规划)范围内。2012年5月25日,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作出渝规江函字(2012)32号《关于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拟征收范围有关规划情况的函》,载明: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拟征收范围位于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简称瑞达评估公司)经投票确定为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的评估机构。2013年3月1日,瑞达评估公司确定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单价如下:1988年修建的混合(砖混)结构成套住宅单价为7872元/平方米,1986年修建的混合(砖混)结构成套住宅单价为7836元/平方米,1985年修建的砖木结构住宅单价为7663元/平方米,1970年及以前修建的砖木结构住宅单价为7529元/平方米,1970年及以前修建的简易、土墙结构住宅单价为7401元/平方米。2013年3月10日,瑞达评估公司确定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的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价格如下:百年康苑单价5300元/平方米,森柯·自然印象单价5800元/平方米,光华可乐小镇X区单价5300元/平方米,凯洋富润园单价5500元/平方米,山水天成单价4800元/平方米,极鼎·城市经典(住宅)单价5700元/平方米。2013年12月13日,江北区政府公告《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2014年5月6日,江北区政府发布《关于﹤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2014年5月15日,江北区政府作出江北府发(2014)28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江北区互助村X号至X号;新登口X号至X号,X号;新登口正街30,X,X号房屋(以上门牌均含附号)实施征收(共计被征收人144户,建筑面积7466.35平方米,实际门牌号以规划红线为准)。2014年5月20日,江北区政府发布江北府国征(2014)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对《征收决定》及《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布。杨振贤系重庆市江北区互助村X号附X房屋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51.76平方米。2014年5月28日,瑞达评估公司针对该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随后,杨振贤领取该评估报告。2014年7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简称区征收中心)工作人员与杨振贤之妻尚明惠进行协商谈话,尚明惠要求安置一套融景城套内面积为100平方米左右的三室二厅房屋,不补差价,另补偿30万装修费。2014年10月19日,区征收中心向江北区政府申请对杨振贤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11月13日,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按照江北区政府的要求,与杨振贤进行谈话,杨振贤仍坚持上述要求。2014年1月9日,江北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江北府国征决(2015)第8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杨振贤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互助村X号附X房屋实施征收。二、按照《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7836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405591.36元,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森柯·自然印象小区X-X号(两室两厅、框架结构、建筑面积64.59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5800元/平方米)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并按规定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三、被征收人杨振贤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完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相关手续,并将重庆市江北区互助村X号附X房屋搬迁腾空。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月13日,江北区政府向杨振贤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示。杨振贤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14日,江北区政府向杨振贤送达(2015)江府催字第35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杨振贤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杨振贤仍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江北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且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北府国征决(2015)第8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杨柳幸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强常美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