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姚晓峰与浙江德清口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姚晓峰,浙江德清口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583号申请执行人姚晓峰。被执行人浙江德清口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劳人仲案字(2015)第40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德清口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63.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