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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姚晓峰与浙江德清口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姚晓峰,浙江德清口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583号申请执行人姚晓峰。被执行人浙江德清口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劳人仲案字(2015)第40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德清口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63.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