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云与刘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刘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515号原告:张云。被告:刘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诉被告刘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荣军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