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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云与刘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刘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515号原告:张云。被告:刘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诉被告刘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荣军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