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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4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强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4663号罪犯黄强,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中专,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2012)金牛刑初字第15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已缴纳)。刑期起于2012年7月8日止于2016年10月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3日送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4)成刑执字第55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3月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80分。另查明,罪犯黄强被判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十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夏晓璐代理审判员  刘雅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