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滑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31号原告滑某某。被告罗某某。原告滑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向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某某、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滑某某诉称,其与被告草率成婚,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被告对其极为苛刻,有家庭暴力,且嗜好赌博,现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罗某某辩称,其并无赌博恶习,只是工作间隙偶尔打麻将娱乐。因酒醉打过原告一次,但认为二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2012年3月2日,双方生有一子罗甲某。之后双方因被告在麻将馆打麻将等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7月10日,被告饮酒后殴打原告。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与被告分居并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持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生有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在处理双方矛盾时态度粗暴,殴打原告,应予以批评。审理中,被告当庭表示会主动与原告和好,原告应给予其机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滑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减回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