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坪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谭匙、罗敏与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匙,罗敏,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谭匙。原告罗敏。委托代理人成林。委托代理人王欢。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隆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匙、原告罗敏诉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匙、原告罗敏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匙、原告罗敏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匙、原告罗敏撤回对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告谭匙、原告罗敏负担。审判员  徐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