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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邢某以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530号原告:邢某,男。被告:杜某,女。原告邢某以与被告杜某有合法婚姻关系,但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为由,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双方存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原告既不能证明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也不能证明双方存有合法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某对被告杜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钱珊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