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徐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义定、林仕海与林仕海、姚志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定,林仕海,姚志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徐民初字第77号原告:郑义定,从事建筑业。委托代理人:李先泉。委托代理人:崔开慧。被告:林仕海,从事建筑业。被告:姚志巧,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义定诉被告林仕海、姚志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义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郑义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晨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丹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