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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黄玉花与被告刘忠、王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花,刘忠,王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274-1号原告:黄玉花,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忠,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王玉杰,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原告黄玉花与被告刘忠、王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玉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忠、王玉杰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黄玉花名下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黄玉花名下位于长春经技术开发区乐东居住区2#(建筑面积70.05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40600898**号、丘地号5-78/17-14-407);二、冻结被告刘忠、王玉杰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王 瑜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人民陪审员 王一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