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明利 (已故)、田化坤(已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明利,田化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632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镇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健,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中心街木材巷6-4,系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张明利,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于家房镇漾子泡居民委128。被告田化坤,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于家房镇漾子泡居民委146。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明利(已故)、田化坤(已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及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明利(已故)、田化坤(已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泓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