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857号原告:叶某。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自愿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刘露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