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行受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冯全根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嘉行受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全根。上诉人冯全根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嘉平行诉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并非行政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是非诉行政行为。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非可诉的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更不属可诉行政行为,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一帆审 判 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