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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吕瑞民与张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瑞民,张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57号申请执行人吕瑞民,居民。被执行人张宗国,农民。申请执行人吕瑞民与被执行人张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7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204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205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宗国现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天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