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中刑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白剑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剑平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楚中刑执字第897号罪犯白剑平,男,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双柏县人,现在楚雄监狱服刑。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剑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楚雄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白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剑平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1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剑平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先审 判 员 冯 艳人民陪审员 杨桂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乔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