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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段亚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段亚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021号原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56号甲56号。法定代表人王京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小伟,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段亚娟,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边伟,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原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段亚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开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小伟、被告段亚娟、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边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4日12时许,原告公司驾驶员魏小伟驾驶原告公司的京BT65**号出租汽车行至昌平区南郝庄村委会南约300米处时,与被告段亚娟驾驶的豫DRN6**号小客车(该车投保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交通队处理,被告段亚娟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产生修理费。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380元。2、判决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认可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原告的损失不同意赔偿。投保人在事发后未向我司报案,我司也未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定损,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即维修费前期无估损,故不同意赔偿。诉讼费不同意承担。被告段亚娟辩称,应由保险公司理赔。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12时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郝庄村委会南约300米处,被告段亚娟驾驶豫DRN6**号小客车行至此处由南向东转弯时,车辆右侧后部及右后轮与原告公司职员魏小伟所驾车辆左侧前部相刮,造成原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受损。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段亚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修车费1380元。另查,事故车辆(车号豫DRN6**)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信息查询单、维修费发票、结算单、照片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被告段亚娟所驾车辆依法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由被告段亚娟承担责任。故原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修车费一千三百八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段亚娟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开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