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朱某,农民。本院受理杨某依据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5年8月24日在执行笔录中明确要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炳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鲁应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