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穆xx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xx,孟A,孟B,孟C,孟D,孟E,唐Q,孟F,孟G,唐xx,王xx,孟R,孟T,孟H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牟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xx,男,1980年5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2015年5月5日、8月3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A,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2015年5月5日、8月3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B,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2015年5月5日、8月3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C,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2015年5月5日、8月3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D,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2015年5月5日、8月3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E,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2015年5月5日、8月3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唐Q,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2015年5月5日、8月3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F,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2015年5月5日、8月3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G,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2015年5月5日、8月3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唐xx,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2015年5月5日、8月3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xx,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2015年5月5日、8月3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R,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2015年5月5日、8月3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T,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2015年5月5日、8月3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H,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5月5日、8月3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xx、孟A、孟B、孟C、孟D、孟E、唐Q、孟F、孟G、唐xx、王xx、孟R、孟T、孟H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履行职务,各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3日,中牟普罗旺世置业有限公司后孟村安置小区工地工人因琐事与中牟县大孟镇后孟村村民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当天晚上,该村村民进行纠集并于次日到工地理论。2014年4月4日10时许,该村村民聚集围堵在普罗旺世安置小区讨要说法。当日12时许,刘X(已被判刑)纠集刘XX(已被判刑)等40余人集体乘坐大巴车从郑州市区来到中牟县大孟镇后孟村普罗旺世安置小区,并手持木棒等工具,被告人穆xx、孟A、孟B、孟C、孟D、孟E、唐Q、孟F、孟G、唐xx、王xx、孟R、孟T、孟H伙同孟亚东(已被判刑)等百余名村民冲入该安置小区,与刘X组织的人员发生械斗。在械斗过程中,被害人王XX、吴X等人受伤住院,普罗旺世项目部财物被损毁。经鉴定,王XX所受伤构成轻伤一级;吴X所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普罗旺世项目部内被损毁财物价值56495元。案发后,被告人穆xx、孟A、孟B、孟D、孟E、唐Q、孟F、孟G、唐xx、王xx、孟R、孟T、孟H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公司中牟普罗旺世置业有限公司、被害人王XX、吴X现均已谅解各被告人。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穆xx、孟A、孟B、孟C、孟D、孟E、唐Q、孟F、孟G、唐xx、王xx、孟R、孟T、孟H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中牟普罗旺世置业有限公司后孟村安置小区工地工人因琐事与中牟县大孟镇后孟村村民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当天晚上,该村村民进行纠集并于次日到工地理论。2014年4月4日10时许,该村村民聚集围堵在普罗旺世安置小区讨要说法。当日12时许,刘X(已被判刑)纠集刘俊彬(已被判刑)等40余人集体乘坐大巴车从郑州市区来到中牟县大孟镇后孟村普罗旺世安置小区,并手持木棒等工具,被告人穆xx、孟A、孟B、孟C、孟D、孟E、唐Q、孟F、孟G、唐xx、王xx、孟R、孟T、孟H伙同孟XX(已被判刑)等百余名村民冲入该安置小区,与刘X组织的人员发生械斗。在械斗过程中,被害人王XX、吴X等人受伤住院,普罗旺世项目部财物被损毁。经鉴定,王XX所受伤构成轻伤一级;吴X所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普罗旺世项目部内被损毁财物价值56495元。案发后,被告人穆xx于2014年5月16日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孟A于同年8月7日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孟B于同年9月12日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孟D、孟E、唐Q于同年11月24日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孟F于同年12月2日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孟G、唐xx于同年12月10日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xx于同年12月12日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孟R于同年12月16日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孟T于同年12月22日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孟H于2015年1月27日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10月8日,经过批评教育,村民认识到错误,中牟普罗旺世置业有限公司不再要求涉案村民赔偿损失,对各涉案村民均表示谅解。2014年12月12日,郑州普罗旺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赔偿王XX、吴X各项损失13万元和15万元,二被害人对涉案人员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吴X的陈述,证人高x、田xx、乔xx、孔xx、周xx、张x、孟x的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以及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xx、孟A、孟B、孟C、孟D、孟E、唐Q、孟F、孟G、唐xx、王xx、孟R、孟T、孟H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均系积极参加者。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各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穆xx、孟A、孟B、孟D、孟E、唐Q、孟F、孟G、唐xx、王xx、孟R、孟T、孟H均能够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孟C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造成二人轻伤,财物毁损价值56495元。3.被告人已取得二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穆xx、孟A、孟B、孟C、孟D、孟E、唐Q、孟F、孟G、唐xx、王xx、孟R、孟T、孟H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穆xx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二、被告人孟A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三、被告人孟B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四、被告人孟C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五、被告人孟D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六、被告人孟E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七、被告人唐Q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八、被告人孟F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九、被告人孟G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十、被告人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十一、被告人王xx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十二、被告人孟R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十三、被告人孟T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十四、被告人孟H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上列十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海岩审 判 员 李宇芽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留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