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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左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一,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左某一。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一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左某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左某一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左某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