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通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顺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通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顺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087号原告:重庆市万州通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仙鹤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20790695-0。法定代表人:李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重庆佳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顺康,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陈继才,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通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顺康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受理本案之前,被告王顺康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本院亦已受理。依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本院将对原告重庆市万州通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入前案一并审理。所以,应当终结本案的诉讼。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终结原告重庆市万州通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顺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通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田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