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邢树勇与恩和巴音、格叶、胡达古拉、鲍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树勇,恩和巴音,格叶,胡达古拉,鲍红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邢树勇,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恩和巴音,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格叶,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胡达古拉,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鲍红兰,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原告邢树勇诉被告恩和巴音、格叶、胡达古拉、鲍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邢树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元,由原告邢树勇承担审判员 汪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阿木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