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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邢树勇与恩和巴音、格叶、胡达古拉、鲍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树勇,恩和巴音,格叶,胡达古拉,鲍红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邢树勇,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恩和巴音,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格叶,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胡达古拉,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鲍红兰,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原告邢树勇诉被告恩和巴音、格叶、胡达古拉、鲍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邢树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元,由原告邢树勇承担审判员  汪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阿木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