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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16号原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斯王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