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新建与刘太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461号申请人李新建。被执行人刘太海。关于李新建申请执行刘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李兴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