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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新建与刘太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461号申请人李新建。被执行人刘太海。关于李新建申请执行刘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李兴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