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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玉山与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周玉山,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李平,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山与被告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山于2015年9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周玉山负担。审判长伍益民审判员李连德人民陪审员吴火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李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