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立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劳文洁诉邹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案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劳文洁,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立保字第46号申请人劳文洁,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邹丽,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人劳文洁与被申请人邹丽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的房屋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劳文洁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劳文静自有的坐落于龙沙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劳文洁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邹丽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置住宅房屋,暂缓办理相关进户手续;二、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邹丽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担保人劳文静所有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