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倩与被告马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倩,岳浩杰,马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吕倩,女,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工农路。原告岳浩杰,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马坡,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住东阿县刘集镇。原告吕倩、岳浩杰与被告马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吕倩、岳浩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倩、岳浩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茂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秦建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