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雁容与罗超能、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260-2号申请执行人李雁容,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蔡奋峰,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超能,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被执行人李艳芳,女,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申请执行人李雁容与被执行人罗超能、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超能、李艳芳应向申请执行人李雁容清偿借款7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4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罗超能、李艳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超能、李艳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2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