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3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静海春曦道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静海春曦道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364号原告王玥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郑帆,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静海春曦道分店,地址天津市静海县东方红路(春曦道交口处)。负责人曾志鹏,职务经理。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静海春曦道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玥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家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