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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第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魏某与侯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第4079号原告:魏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侯某遗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刘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