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素焕与马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575号原告:周素焕,女,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马海忠,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花园小区,其他不详。原告周素焕与被告马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素焕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海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素焕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素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87.5元。审判员 ��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康 玉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