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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3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石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364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原告石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雪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赵紫潼;××××年××月××日生育次子赵紫薄。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5年6月30日晚,被告因生活琐事对原告动手,将原告打伤。原告于2015年7月3日报警,并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二子均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诉打架是事实,但不构成家庭暴力,其与原告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赵紫潼;××××年××月××日生育次子赵紫薄。原、被告脾气不投,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营业中的五金商店一处、储物棚一处、“五征”三轮车一辆、“美的”空调一台、电动车一辆、价值8000元的土元若干。原、被告双方有夫妻共同债务12000元。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及是否有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发生争议。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自2015年7月3日起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有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状况。经质证被告辩称:对该证据无异议。2.原告被打后照片8张,用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质证被告辩称:对原告提交的照片无异议,承认其将原告打伤的事实。被告主张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这次打原告是因为被告近段时间牙疼,加之在外与别人吵架情绪不好所致,应属夫妻间吵架,不构成家庭暴力。夫妻双方婚后无存款。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二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均应互敬互爱,共同维护良好的家庭生活。被告打骂原告应予批评教育,但其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且被告当庭已经表示不再打骂原告。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于水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