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建成与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529号原告王建成,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法定代表人喻施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成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九元,由原告王建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