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陶永与王少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永,王少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陶永,女,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少庭,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陶永与王少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我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汤家胜审判员 马万祥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