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商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成、段青华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成,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段青华,丁小珍,宋朝晖,滨州茗仁茶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商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忠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延荣,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侯正全,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段青华。原审被告:丁小珍。原审被告:宋朝晖。原审被告:滨州茗仁茶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俊英,经理。上诉人杨成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成、被上诉人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正全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段青华、丁小珍、宋朝晖、滨州茗仁茶业经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忠民审 判 员 王守亮代理审判员 宋蕾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于松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