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金凤与林伟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凤,林伟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90号原告:张金凤,女,汉族,住珠海市。被告:林伟聪,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91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凤诉被告林伟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楚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加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