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商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夏津县新盛店镇时代养猪场与山东布莱凯特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新盛店镇时代养猪场,山东布莱凯特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一初字第159号原告:夏津县新盛店镇时代养猪场,住所地为夏津县新盛店镇。负责人:梁传礼,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袁恩亮,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布莱凯特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高唐县。法定代表人:董雅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新盛店镇时代养猪场诉被告山东布莱凯特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新盛店镇时代养猪场撤回对被告山东布莱凯特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900元。审 判 长  张振霞审 判 员  高 升人民陪审员  傅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广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