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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陶玉琴与陈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琴,陈金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225号原告陶玉琴。委托代理人屠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玉琴诉被告陈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玉琴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玉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陶玉琴负担。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夏朦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