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东营区东城惠鑫达建材服务中心与张学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东城惠鑫达建材服务中心,张学奎,邓守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404号原告:东营区东城惠鑫达建材服务中心。经营者:李宝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勇,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颖,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奎,男,汉族。被告:邓守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区东城惠鑫达建材服务中心诉被告张学奎、邓守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区东城惠鑫达建材服务中心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东营区东城惠鑫达建材服务中心基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区东城惠鑫达建材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东营区东城惠鑫达建材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