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汝文与陈廷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文,陈廷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王汝文,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陈廷沛,男,成年,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牛岭村委会双田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汝文诉被告陈廷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汝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岑 嫦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