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兴亮与乔存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存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兴亮。委托代理人门建武,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存行因与被上诉人宋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2月4日,乔存行向宋兴亮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宋兴亮现金30000元(叁万元整)今借人:乔存行2013.2.4。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乔存行从宋兴亮处借款3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乔存行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宋兴亮主张的口头约定利息3分,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乔存行称已还款2万元的答辩意见,因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遂判决:乔存行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宋兴亮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宋兴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乔存行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其已经通过他人向宋兴亮还款2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宋兴亮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恰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乔存行向被上诉人宋兴亮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上诉人乔存行提出的其已经向宋兴亮还款2万元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宋兴亮持上诉人乔存行2013年2月4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主张乔存行向其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称已经还款2万元的理由,因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乔存行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乔存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汪家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殷 然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