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江帆、徐玉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江帆,徐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10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江帆,农民。被执行人:徐玉兰,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调确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江帆、徐玉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孙江帆、徐玉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等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玉兰名下位于慈溪市龙山镇范市东村工业开发区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分为:慈国用(2001)字第070162号、慈国用(2000)字第07017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分为:慈房权证范市镇字第××号、慈房权证范市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