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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十二民一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治和与邱明童、何彩琼所有权确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兵十二民一终字第00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治和(曾用名王智和),男,汉族,1959年10月27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七中学驾驶员,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明童,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原审第三人何彩琼,女,汉族,1960年6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与上诉人王治和是夫妻关系。上诉人王治和因与被上诉人邱明童、原审第三人何彩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5)三垦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治和又以原判决正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治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治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王治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正生审判员  韩 卫审判员  王建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轶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