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5年7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谢宗明(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男,生于1952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李某甲,男,生于1972年9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95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8月21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关系一般,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常为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闹矛盾甚至发展到吵嘴打架,加之被告的性格脾气比较古怪,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我行我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又由于被告每做任何一件事从不与原告沟通商量,导致原、被告的想法的作法不一致,最为严重的是被告经常赌博,不顾及家庭,使用原告无法与被告再共同生活,逼得原告实在无办法,于2010年外出打工。经亲朋好友的劝说,让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也保证不再赌博,但被告仍不珍惜,又于2012年3月去赌博输了10多万元,原告帮被告归还了赌债,被告仍不改正,又于2015年4月赌博输了5万多元。由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恶习难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甲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95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8月21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关系一般。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原告及其父母多次代为偿还被告所欠赌债。被告家人及亲友多次劝说被告改正赌博恶习,但被告仍我行我素,并在外借款赌博。原告迫于无奈于2010年外出打工。被告于2015年4月借款赌博输光后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原告现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未主持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结婚证、接报警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村民委员会证明、手机短信、证人当庭证言,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的不良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诉讼费用260元及公告费用,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到本院领取判决生效证明书。审 判 长 王宇锋人民陪审员 王焱明人民陪审员 何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