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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肖宏与杨义鹏、韩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宏,杨义鹏,韩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肖宏,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代理人司明华,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义鹏,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韩春燕,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马立军,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宏诉被告杨义鹏、韩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义鹏、韩春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宏撤回对被告杨义鹏、韩春燕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及保全费1,770.00元由原告肖宏负担。审 判 长  孙彦辉审 判 员  李 林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