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肖宏与杨义鹏、韩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宏,杨义鹏,韩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肖宏,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代理人司明华,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义鹏,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韩春燕,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马立军,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宏诉被告杨义鹏、韩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义鹏、韩春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宏撤回对被告杨义鹏、韩春燕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及保全费1,770.00元由原告肖宏负担。审 判 长 孙彦辉审 判 员 李 林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