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道天贸易有限公司、汤智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市道天贸易有限公司,汤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南面铺)、第10层。负责人:吕志坚,行长。委托代理人:谭咏波,系上海虹桥正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玄,系上海虹桥正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广州市道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汤智锋。被执行人:汤智锋,住广州市花都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道天贸易有限公司、汤智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道天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贷款本金320151.15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汤智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广州市道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7020元、财产保全费2430元及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到广州的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汤智锋所有的粤A×××××小汽车已被强制注销,其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龙珠路33号71号商铺,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是轮候查封,应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申请,本院已向查封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除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展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