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飞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5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飞,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田炳兰,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陈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屹东,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李飞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驻马店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三金终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飞申请再审称:2012年12月20日,李飞所有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经大地财保驻马店公司定损后,由于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由于李飞的代理人误将事故发生时间书写错误,一、二审未查明事实,以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驳回李飞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依法再审。大地财保驻马店公司提交意见称:李飞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2012年10月26日,李飞将本人所有的车辆豫Q-CF2**号别克家用轿车在大地财保驻马店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2年10月27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26日24时止。2013年4月24日李飞以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大地财保驻马店公司未予理赔为由提起诉讼,后于2013年10月15日撤回起诉。本次诉讼中,李飞称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是2012年2月20日,而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其保险期间内。李飞称其代理人误将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书写错误,但李飞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012年12月20日其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故李飞要求大地财保驻马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李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审 判 员 王海清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