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倪洁钦与许庭棋、林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11号原告倪洁钦,女,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冯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鹃,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庭棋(曾用名林锋),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翠珍,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洁钦与被告许庭棋、林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晋民初字第3717号」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庭棋、林翠珍价值10285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倪洁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许庭棋、林翠珍价值102850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吴琪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某房屋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