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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华晨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华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司凯华,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商丘华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宁陵县张弓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秀勤,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黄茂夫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