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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章某甲与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480号原告:章某甲。委托代理人:余乃盛、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甲诉被告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