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章某甲与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480号原告:章某甲。委托代理人:余乃盛、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甲诉被告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